温州鹿城区徐佳汇商务楼被街道办违规注销房产证致企业险破产
因违法违规拆迁致企业险破产的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温州美际通旅行社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冕,总经理徐爱英。于 2006 年 5 月 10日取得[2006]第 1-12238 号的土地使用证,国有工业用地面积为 1544.72 ㎡,使用日期至 2052 年 1 月 16 日。2007 年 2 月 26 日取得 432016 号(五层楼)与 425489 号(四层楼)房屋产权证。此时一直生产皮鞋。2012 年,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办公室传达上级温州市人民政府“退二进三 ”有机更新政策要求,总共缴纳了三次土地出让金,第一次2006 年从划拨转出让,交过土地出让金。第二三次分别为 2014 年和2019 年缴纳两次商业土地出让金,并且得到了鹿城区政府部门的批准,此土地的性质已经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
上图是2014年9月19日和2014年9月23两次退二进三缴纳土地出让金
上图是2019年1月份缴纳土地出让金
上诉人王冕,徐爱英积极响应政府更新政策,将制鞋生产流水线设备作废铁变卖,并积极贷款,筹措资金 2000 多万元,将 3 幢厂房全部改成“徐佳汇商务大楼 ”,改造美食街、商务型宾馆、康养、文旅等多种商业服务。加上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至此本公司总投入已达 3000 多万元。
上图是正常经营状态
上图是被街道办违法强行堵路致停业
2020年12月28日鹿城区双屿街道召开拆迁动员大会,要求各企业主在2021年3月31日之前,必须至拆迁办签定补偿协议书。自2020年12月28日通知拆迁至2024年12月份,企业停产已三年多。因鹿城区街道办违法堵路,断电断网各承租方纷纷退租,企业损失大约上千万。上诉人王冕、徐爱英曾投寄邮政快递至鹿城区委白书记,也多次写报告给双屿街道办张青峰书记,希望给予企业还贷压力解决困难均被拒绝。街道办副主任诸陈东傲慢的对上诉人徐爱英说:“徐佳汇大楼先给街道拆了,一年拆迁过渡费给你方97万元。”徐爱英警告诸陈东:“不可以拆”!诸陈东逼徐爱英强拆时,其母亲正在医院抢救,诸陈东乘人之危,徐爱英请求诸陈东宽限时间协商拆迁被拒。徐爱英1983年始创业,已走过42年个年头的企业将被强拆,2000多万元贷款投资装修款,至今每个月利息需支付5万多元已经濒临破产边缘!
岂料 2022 年 11 月 23 日,鹿城区政府颁发[2022]116 号文件,要在西部新城实施所谓有机更新项目,将上诉人王冕、徐爱英的房地产 予以征收,并让“百佳评估公司 ”进行评估,将本公司资产总额框定为 17897100 元。 2023 年 11 月 30 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温政复[2023]7 号文,确认温鹿政发[2022]5 号的“行政行为和程序违法 ”。
2023 年 4 月 12 日,上诉人王冕、徐爱英还在温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中,房屋还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鹿城区双屿街道办事处却发《嘱托函》给温州市不动产产权交易中心,谎称:上诉人王冕的“土地使用权已收回,房屋实际已拆除,现嘱贵单位注销王冕 432016 号、425489 号温房产权证,温国用土[2006]第 1-12238 号不动产权利。”交易中心竟按嘱照办。正常注销程序是房产权证、土地证等原件收回才可注销。温州市不动产权交易中心如此简化违规注销是谁给的胆量?
在[2024]浙行 707 号和浙[2024]03 行初 61 号还在浙江省高院受理再审中,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行为是程序违法违规,首先“百佳评估公司 ”未收到上诉人王冕、徐爱英评估委托, 却是“未委托先评估 ”本末倒置的违法行为。另2020年百佳评估公司三位股东(包括法人在内)犯串标罪被判刑,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不应再担任上诉人王冕、徐爱英房屋评估方。此评估报告应是无效报告。鹿城区人民政府向温州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诉人王冕、徐爱英行政复议至温州市人民政府,温政复【2023】7号确认程序违法和行政行为违法。鹿城区人民政府所有决定应属无效。
一审
上诉人王冕、徐爱英因评估公司漏算等结论不公正无奈之下,于2023 年 12 月 19 日向温州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贵院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温州中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王冕的案涉房屋位于鹿城区双屿街道星际路 25 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 425489、432016,登记 房屋面积分别为 2271.95 ㎡ 、1589.2 ㎡,登记用途为非居住,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温国用( 2006)第 1-12238 号,土地使用权面积 1544.72 ㎡,登记用途为工业用地。2021 年 3 月 12 日,温州中民测绘信息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实地 测量,案涉房屋总面积为 4510.39 ㎡,其中产权建筑面积 3861.15 ㎡,未登记房屋建筑面积 649.24 ㎡。2021 年 5 月 20 日,双屿 街道办事处发布《温州核心建成区西部生态新城有机更新项目 (鹿城工业区板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情况调查公示表》, 其中载明原告的涉案房屋情况为:房屋用途为工业,总面积为 4510.39 ㎡ ,合法产权面积为 3861.15 ㎡ ,未经登记建筑面积为 649.24 ㎡。
2022 年 2 月 22 日,被告鹿城区政府作出温鹿政发〔2022〕 5 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温州核心建成区西部生态新城有机更新项目(鹿城工业区板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其中载明签约期限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下午 5 时。从这看评估公司在没有得到上诉人王冕、徐爱英不知情的情况下,评估书的日期是2022年2月24日至25日文件下达仅2天时间评估结论就有了,这是“火箭”速度?评估公司在这次企业拆迁的过程中的权力真是太强大。
2022 年 3 月 15 日双屿街道办事处发布了一系列的拆迁公告。其中发布《温州核心建成区西部生态新城有机更新项目(鹿城工业区 板块)房屋征收所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随机摇号的通知》《温州核心建成区西部生态新城有机更新项目(鹿城工业区板块)房屋征收所涉资产价格评估机构随机摇号的通知》,此通知于浙江省温州市华东公证处登记《公证书》,称被摇出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为百佳评估公司,被摇出的资产价格评估公司为弘新评估公司。
上诉人王冕、徐爱英请问百佳评估公司因串标公司法人及股东均获刑,为什么为被摇号摇中?为什么可以有入选摇号资格?但温州中院认为争议焦点问题是上诉人王冕的补偿决定及上诉人复议决定是否合法,是否应予以撤销。经审理,温州中院案号( 2024)浙 03 行初 61 号,于2024年7月23日作出驳回原告王冕的诉讼请求。
二审
上诉人王冕不服温州市中院判决,于2024年9月20日行政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浙03 行 初 6 1 号”行政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案涉房屋土地虽然登记用途为工业用地,但是上诉人王冕已经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退二进三”政策要求,补缴了土地出让金,并且得到了鹿城区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案涉土地的性质已经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并且,案涉房屋也是用作商业使用,相应装饰装修也是按照商业用房标准进行装修,被上诉人鹿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工业用地标准对上诉人王冕进行征收补偿,没有事实依据且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王冕的合法权益。一审温州中院未依法查明事实、准确认定案涉房屋的性质,却直接支持被上诉人鹿城区人民政府的主张认定为工业用地,是认定事实错误。
另被上诉人鹿城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充分证明案涉房屋用地为商业用地,而非工业用地。第一,2014年签署的《临时改变规划用途的协议书》的期限共5年,于2019年9月23日届满,2019年鹿城区规划局又重新制作了一份改变规划用途的协议书,不让上诉人王冕签字,并让上诉人王冕按照新的缴费通知单缴纳了土地出让金347382.8元,因此,案涉房屋土地的性质在2019年已经变更为商业用地。第二,关于上诉人王冕在2019年缴纳的347382.8元款项的性质,被上诉人鹿城区人民政府认为是2014年协议的第二笔款项(即后两年的土地出让金),但是对比前三年的土地出让金金额90076.16元和被上诉人鹿城区人民政府认为的后两年的所谓的土地出让金347382.8元,年土地出让金的款项金额明显不一样,且差距巨大。347382.8元不是2014年协议的第二笔款项,而是土地性质再次变更后的土地出让金。第三,被上诉人鹿城区人民政府提交的“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金/划拨用地缴款 通知”中关于347382.8元款项已经明确说明为“第一期应缴款”,而非2014年协议中的第二笔应缴款(备注:2014年第一期应缴款已经在签订协议时缴纳),证明347382.8元是针对土地性质再次变 更后所缴纳的款项,进一步证明案涉房屋土地在2019年发生了性质和用途上的变更。并且,在“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金/划拨用地缴款通知”中对应的征收编号为2019010302,这是一个全新的编号,与2014年签订的协议和2014年缴纳90076.16元土地收益金的编号均不一致,说明2019年的缴款通知针对的是一个全新的土地出让行为,收款单位浙江省财政厅。以上事实可以充分证明,案涉房屋土地性质在2019年再次发生变更,且上诉人王冕缴纳了政府规定的土地出让金,土地性质已经变更为商业用地。在一审庭审时,上诉人王冕曾要求被上诉人鹿城区人民政府就347382.8元的计算标准进行说明,但被上诉人鹿城区人民政府始终未予说明。被上诉人鹿城区人民政府无法说明,证明自身不能自圆其说是在弄虚作假。
浙江省高院(2024)浙行终707号,2024年9月23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现已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案号是(2024)最高法行申10816号,接收部门是行政庭。审判人员确定日期是2024年11月13日。
案件争议
综上,此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拆迁房屋是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的事实认定。上诉人于2006年及2014年、2019年前后三次缴纳土地出让金。被上诉人鹿城区人民政府要求交纳土地出让金就347382.8元的计算标准进行说明,但被上诉人鹿城区人民政府始终未予说明为什么?如果是土地性质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交的此出让金为什么现在又不认定?因赔偿标准工业用地每平方米赔偿依4000元计算,但商业用地就不是此标准。当地政府要求企业依商业用地出让标准交纳出让金,却又不变更用地性质,现在突然拆迁又以工业用地标准进行赔偿,企业的损失谁来赔?法院的认定又是搞文字游戏。请问,民营企业在法院找不到公平正义还能到哪里找到?
最后,请问鹿城区双屿街道办事处,此案涉楼房正常使用,却谎称:上诉人王冕的“土地使用权已收回,房屋实际已拆除,要求注销王冕 房产权证、国土证。请问温州市不动产交易中心为什么听从鹿城区双屿街道办的“指示”违规注销上诉人的证件?请浙江省纪委、温州市纪委针对鹿城区双屿街道办及温州市不动产交易中心违法违规偷偷注销上诉人王冕的合法证件彻查,如相关人员违法违纪属实应依法严办,还上诉人合法权利。请温州市不动产交易中心依法恢复上诉人合法房产权证及国土证。
上图为上诉人徐爱英实名真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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